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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3日,辽宁省人社厅下发了《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》,将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下放,全省高校、科研院所、公立医院、大型企业可自主开展职称评审。

       8月3日,辽宁省人社厅下发了《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》,将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下放,全省高校、科研院所、公立医院、大型企业可自主开展职称评审,自定标准,自主发证。调整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,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统一要求,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。

       全省高校、科研院所、大型公立医院、大型企业等单位,可自主开展评审工作,自定标准、自主评审、自主发证。中小学教师、工程、农业、经济、卫生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系列(专业)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以及技工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、副高级职称评审权,下放到各市。

       除下放各市、自主评审单位以及不能组建评委会的职称系列外,仍由省直主管部门承担相关系列、层级的评审工作。其中,省人社厅原来承担的工程、农业、经济、会计、审计、统计、中小学教师等系列(专业)正高级职称评审,由省直主管部门(单位)按职责负责。各市、省直主管部门、自主评审单位不可将评审权再次委托或下放。

       通知还就制定、完善评审标准提出了规定。制定、修订评审标准,要体现本地区、本行业、本单位发展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,克服唯学历、唯资历、唯论文的倾向,注重考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、技术性、实践性和创造性,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、创新成果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,淡化论文、奖项要求。